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申请人委托公告如下:
申请人 张瑞忠 因保管不善,将 定集用1993第15071103号、定集用1993第15071104号、定集用1993第15071105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特予以公告,公告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,如公告期内无异议,则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公告单位: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2年1月1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