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对下列证书或证明予以注销公告。
序号 | 权利人 | 不动产单元号 | 不动产权证号 | 不动产坐落 | 备注 |
1 |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白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| 330902005007GB00023F00010008 | 浙(2020)定海区不动产证明第0007691号 |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岛新村C区1幢一单元402室 | |
2 |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白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| 330902005134GB00049F00010048 | 浙(2019)定海区不动产证明第0011773号 | 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北路8号风华园·锦园17幢二单元806室 |
公告单位: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2年11月17日